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7月10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上调8万元,合计41万元。
《通知》明确,2018年7月10日起,在自然年度内,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付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到10万元,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共付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1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共付最高支付限额合计41万元。
“此次调整将惠及25万省本级参保对象。”省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最高支付限额上调将进一步提升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降低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