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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2016-03-30 17:01 发布人:杨斌 浏览:

  为方便参保居民缴费和参保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初,即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为1个保险年度,参保居民应一次性足额缴纳15个月的医疗保险费。

  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一)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都可以在单位(学校、园、所)、家庭或个人的方式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生活三年以上,以当地派出所登记时间为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 全部和大部分失地农村居民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部分失地农村居民是指失地后现有耕地人均面积少于0.3亩(含0.3亩)以下的农村居民。

  (四) 其他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内的人员,不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 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 户籍属学校(园、所)所在县市的,由学校(园、所)统一组织填报《红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和《红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明细表》,经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并出具参保确认缴费通知。

  (二) 户籍不属学校(园、所)所在县市的,持学校证明,回户籍所在县市按下述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 其他城镇居民?(包括不在校、园、所的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填报《红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确认身份后,出具参保确认缴费通知。

  三、 办理参保时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城镇居民(包括学生、儿童)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免冠近期五分彩色照片1张。以下人员参保时还需要提供相当证明材料:

  (一) 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 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需提供社保部门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一) 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州社会平均工资的0.6%计缴,筹资标准不低于100元。

  (二)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州社会平均工资的1.3%计缴,筹资标准不低于220元。

  五、家庭、个人缴费及政府补助的标准各是多少?

  (一) 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全额由财政补助,个人不缴费。

  (二) 成年人中其他居民:财政补助150元,个人缴费70元。

  (三) 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财政补助90元,个人缴费10元。

  (四) 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全额由财政补助,个人不缴费。

  (五) 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原享受公费医疗的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未享受公费医疗的每人每年缴费10元,其余财政补助。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何时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参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为方便参保居民缴费和参保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初,即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为1个保险年度,参保居民应一次性足额缴纳15个月的医疗保险费。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家庭缴费部分如何收缴?

  (一) 学校(园、所)统一组织参保的学生、儿童,由学校(园、所)在规定缴费期内凭属地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确认缴费通知,统一向学生、儿童收缴后,在5个工作日内缴入指定银行,由指定银行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收据。

  (二) 其他参保居民,由个人或家庭在规定缴费期内凭参保地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确认缴费通知到指定银行网点一次性足额缴存,指定银行出具社会保险费收据。

  (三) 指定银行无网点的乡镇,由银行委托的机构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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