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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中医医院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讲活动

2022-07-13 15:38 发布人:guoyiAdmin 浏览:

  2022年7月12日泸西县中医医院邀请泸西县“银发志愿服务”法律队队长、云南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泸西县司法局离退休党支部书记田平为全院人员327人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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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上,田平律师重点宣讲了订立合同的三大要素(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作了深入浅出的阐述;继而对民法典第499条之规定详细宣讲了“悬赏”作为我国一种相当古老借助他人力量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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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公元前356年至公元前350年处于秦、楚、燕、韩、赵、魏、齐七国列强争霸的时期,著名的“商鞅变法”使得秦国逐渐强大起来。为了取信于民,商鞅亲自设置的“城门木”则是“悬赏”之开始……;田平针对民法典第527、528条之规定较为详尽的阐述了对“不安抗辩权”的运用必须严格遵循在“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前提下方能作为。但得严格运用的法定程序予以作为。作为的过程中严格法定操作规范——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27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528条。);田平针对民法典第666条之规定详尽地释明了“穷困抗辩权”的运用;同时也针对民法典第660条之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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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田平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规定赠与人主张对于“捐赠协议”性质的“穷困抗辩权”时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只能适用作为法位高于民法典的特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之规定;田平针对民法典第662条之规定,详尽地阐述了“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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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宣讲过程中,台上台下互动气氛活跃热烈。田平律师的精采宣讲,获得了阵阵热烈的掌声。通过本次宣讲活动,我院全体人员将紧扣工作和生活实际开展内涵丰富,生动灵活、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帮助人民群众更好地认识理解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增强了全体职工的法治观念,提高了敬法精神和奉法意识,提升了大家运用民法典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开展民法典精准普法的能力和水平。